第一章 前言
為提高服務水平,對于辦事流程中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限進行管理。本制度統一規范依據為,提高服務效率,減少公眾的時間成本和辦理周期,充分體現了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使公眾在更短時間內得到滿意的服務。
第二章 服務時限的界定
服務時限為辦理事項的正常期限,以24小時為單位確定。服務時限分為兩類:
一、承諾期限:即服務承諾的辦理期限。
二、法定期限:即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服務時限的統一設定
服務時限應在切實保證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盡可能縮短辦理時間,同時兼顧事項復雜度。主管部門應按照服務事項類型,綜合各方面因素設定合理的服務承諾期限,并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公示。
服務承諾期限的公示應在相關窗口、部門網站等地方進行,公示內容應包括:服務事項、承諾期限、服務流程、申請材料清單等要素。
第四章 服務時限的延期
承諾期限或法定期限內無法按時提供服務的,辦理窗口應及時告知公眾所涉及的具體情況和延期原因,并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告知公眾延期的事項,確保公正公開。
需要延長服務承諾期限或法定期限的,有關窗口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說明延期原因和延期后的服務承諾期限或法定期限,并征得申請人同意。
第五章 服務時限的中止和終止
1、服務時限的中止:
在辦理過程中,需要等待客觀因素(如:涉及口岸業務、各級政府機關審核等)的影響,而導致服務流程中止的,需要及時告知申請人。暫停時間應在法定期限或者服務承諾期限內并注明重新起算的時間。
2、服務時限的終止:
因特殊情況導致服務無法繼續(如受法律限制、自然災害等),應及時通知申請人,維護申請人權益,在以法定為準的前提下,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應急預案,合理調配人力、物力,以確保服務質量和服務速度。
(2)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原因。
(3)提出書面補充回復要求,并告知重新受理的時間和地點。
第六章 服務時限的監督管理
1、建立檔案:
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化手段,建立檔案,記錄具體辦理時間,并不定期開展宣傳及利益局面調查,從優化服務流程,縮短服務時限等方面提高服務質量和公信力。
2、宣傳管理:
根據服務時限管理規定,定期開展服務時限宣傳,并在服務承諾期限到的7天內,將評估結果在有關窗口、部門網站等公示,讓公眾監督考評結果,以便及時糾正和改進。
第七章 附則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服務時限的具體管理權限,按照國家及所在地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主管部門所有。
注:本制度中,“承諾期限”包括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