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請求人陳某到中國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下稱維權中心)投訴,稱A燈飾門市部銷售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并提供了該門市部展示三款涉嫌侵權產品的圖片及其他投訴資料,請求人請求維權中心對A燈飾門市部的侵權行為進行調處。
處理過程
在初步審查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后,維權中心對該投訴立案,對被投訴方的展廳進行檢查,于現場發現涉嫌侵權的三款鹿角燈,并進行拍照記錄、取樣。執法人員將投訴書副本及證據送達被投訴方,被投訴方的營業執照負責人黃某在答辯期內提交了賣場物業管理公司與諶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稱由于搬遷時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的變更手續,諶某方為實際經營者。
維權中心組織投訴人陳某與黃某、諶某進行調解,諶某承認本人為被投訴方的實際經營者,而產品是從外采購的。盡管被投訴方承諾不再經營涉案產品,但由于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投訴人撤回案件,并就賠償問題向法院起訴。
案情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由誰承擔侵權責任。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結合本案,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黃某,實際經營者為諶某,請求人如到法院起訴,應列黃某、諶某為共同被告,黃、諶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借鑒本案,個體工商戶在實際經營者發生變動后,原經營者應當及時辦理工商登記信息變更手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審核編輯: 滄海一土)
聲明:除特別說明之外,新聞內容及圖片均來自網絡及各大主流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認為內容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分享
分享